澳大利亚是全球最早提出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RET)的国家,完备的法律及政策体系是其国内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外在动力。目前,澳大利亚的可再生能源法律及政策体系主要包括三个层面,即澳大利亚联邦、州以及地方,但都归于“部门间理事会(COGA)”协调。澳大利亚对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对其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认识充分,其国内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具有科学、完整、连续等特点(见下表)。
名称 | 颁布时间 | 主要内容 |
强制性可再生能源目标 | 2001 年 | 规定风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强制性标准、发展措施 |
确保澳大利亚的能源未来白皮书 | 2004 年 | 对 2001 年颁布实施的强制性可再生能源目标进行了细化等 |
国家能源效力框架 | 2006 年 | 对国家能源利用及消耗率作全面规定 |
最低能源利用率标准 | 2006 年 | 对最低能耗和利用标准作详细规定 |
能源效率机会法 | 2006 年 | 对于能源的利用效率及机会成本等作出规定 |
2009年国家能源安全评估 | 2009 年 | 分别对澳大利亚未来 5 年、10 年、15 年的能源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
可再生能源(电力)法 | 2010 年 | 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电价、电力企业及相关部门的权力和义务 |
可再生能源(电力收费)法 | 2010 年 | 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电价和收费标准等 |
碳污染减排计划法 | 2010 年 | 确立国家排放限额 |
可再生能源目标 | 2011 年 | 制定小规模可再生能源计划和大型可再生能源目标 |
早在2001年,澳大利亚就颁布实施了《强制性可再生能源目标》(以下简称《目标》)并于2009年对该《目标》进行重新修订。修订后的《目标》规定,到2020年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要占全国发电总量的20%,为此还在2010年专门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力)法》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收费)法》两部法案来保障新目标的实现。2010年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法》的核心就是实行能源证书制度。以证书制度的方式来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减少温室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确保其国内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除此之外,澳大利亚还颁布实施了《碳污染减排计划法》,从国家层面规定碳污染的排放限额,建立国家碳污染排放等级制度,并对相关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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